1.天然氣進氣管道宜采取調壓或限壓措施。天然氣進站管道設置調壓器時,調壓器應設置在天然氣進站管道上的緊急關斷閥之后。
2.天然氣進站管道上應設計量裝置。計量準確度不應低于1.0級。體積流量計量的基準狀態,壓力應為101.325kpa,溫度應為20攝氏度。
3.進站天然氣硫化氫含量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車用壓縮天然氣》GB 18047的有關規定時,應在站內進行脫硫處理。脫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脫硫應在天然氣增壓前進行;
(2)脫硫設備應設在室外;
(3)脫硫系統宜設置備用脫硫塔;
(4)脫硫設備宜采用固體脫硫劑;
(5)脫硫塔前后的工藝管道上應設置硫化氫含量檢測取樣口,也可設置硫化氫含量在線檢測分析儀。
4.進站天然氣含水量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車用壓縮天然氣》GB 18047的有關規定時,應在站內進行脫水處理。脫水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脫水系統宜設置備用脫水設備;
(2)脫水設備宜采用固體吸附劑;
(3)脫水設備的出口管道上應設置露點檢測儀;
5.進入壓縮機的天然氣不應含游離水,含塵量和微塵直徑等質量指標應符合所選用的壓縮機的有關規定。
6.壓縮機的排氣壓力不應大于25Mpa(表壓)。
7.壓縮機進口前應設分離緩沖罐,機組出口后宜設排氣緩沖罐。緩沖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分離緩沖罐應設在進氣總管上或每臺機組的進口位置處;
(2)分離緩沖罐內應有凝液捕集分離結構;
(3)機組排氣緩沖罐宜設置在機組排氣除油過濾器之后;
(4)天然氣在緩沖罐內的停留時間不宜小于10s;
(5)分離緩沖罐及容積大于0.3m3的排氣緩沖罐,應設壓力指示儀表和液位計,并應有超壓安全泄放措施。
8.設置壓縮機組的吸氣、排氣管道時,應避免震動對管道系統、壓縮機和建(構)筑物造成有害影響。
9.天然氣壓縮機宜單排布置,壓縮機房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宜小于2m。
10.壓縮機組的運行管理宜采用計算機集中控制。
11.壓縮機的卸載排氣不應對外放散,應回收至壓縮機緩沖罐。
12.壓縮機組排出的冷凝液應集中處理。
13.固定儲氣設施的額定工作壓力應為25MPa,設計溫度應滿足環境溫度要求。
14.CNG加氣站內所設置的固定儲氣設施應選用儲氣瓶或儲氣井。
15.固定儲氣瓶(組)宜選用同一種規格型號的大容積儲氣瓶,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站用壓縮天然氣鋼瓶》GB 18047的有關規定。
16.儲氣瓶(組)應固定在獨立支架上,地上儲氣瓶(組)宜臥式放置。
17.固定儲氣設施應有積液收集處理措施。
18.儲氣井不宜建在地質滑坡帶及溶洞等地質構造上。
19.儲氣井的設計疲勞次數不應小于2.5*104次。
20.儲氣井的工程設計和建造,應符合國家法規和現行行業標準《高壓氣地下儲氣井》SY/T 6535及其他有關標準的規定。儲氣井口應便于開啟檢測。
21.CNG加(卸)氣設備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加(卸)氣設施不得設置在室內;
(2)加(卸)氣設備額定工作壓力應為20MPa;
(3)加氣機流量不應大于0.25m3/min(工作狀態);
(4)加(卸)氣柱流量不應大于0.5m3/min(工作狀態);
(5)加氣(卸氣)槍軟管上應設安全拉斷閥。加氣機安全拉斷閥的分離拉力宜為400N~600N,加氣卸氣柱安全拉斷閥的分離壓力應為600N~900N。軟管的長度不應大于6m;
(6)加卸氣設施應滿足工作溫度的要求。
22.儲氣瓶(組)的管道接口端不宜朝向辦公區、加氣島和臨近的建筑物。不可避免時,儲氣瓶(組)的管道接口端與辦公區、加氣島和臨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間應設厚度不小于200mm的鋼筋混凝土實體墻隔墻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(1)固定儲氣瓶(組)的管道接口端與辦公室、加氣島和臨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間設置的隔墻,其高度應高于儲氣瓶(組)頂部1m及以上,隔墻長度應為儲氣瓶(組)寬度兩端各加2m及以上;
(2)車載儲氣瓶組的管道接口端與辦公區、加氣島和臨近的站外建筑物之間設置的隔墻,其高度應高于儲氣瓶組拖車的高度1m及以上,長度不應小于車寬兩端各加1m及以上;
(3)儲氣瓶(組)管道接口端與站外建筑物之間設置的隔墻,可作為站區圍墻的一部分。
23.加氣設施的計量準確度不應低于1.0級。
